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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可不再追诉

此文章帮助了548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已过追诉时效投案  公安局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张三、赵四召集陈某、李某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张三、赵四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王某租住的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张三在车上等候,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用水果刀逼迫王某,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二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张三、赵四于2011年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2012年3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并通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检察院决定:对张三、赵四不予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陈某、李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三、赵四,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决定对张三、赵四不予核准追诉。

律师说法: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可不再追诉

1.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三、赵四,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二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最高检

决定对张三、赵四不予核准追诉。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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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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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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