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
2015年至2016年间,林某、杨某非法提供包含车辆品牌、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六万八千余条发送给程某,供程某、陈某(均已判决)共同经营的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推广贷款业务使用。
法院判决: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杨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某与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某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供其经营的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推广贷款业务使用,杨某与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使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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