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绑架情人索要分手费 被依法逮捕
张三和李四同居3年。后由于李四和别人恋爱,张三提出分手。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张三答应给李四2万元,后来未给,李四非常气愤,找到表姐崔某帮她出气。2003年1月14日晚,李四伙同崔某以租车为名将张三及其妻杨某骗至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张三和杨某扣留。期间要张三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三万元,逼张三写下三万元的欠条,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和其妻杨某后,让张三回家拿钱。张三遂报警。
法院判决: 李四崔某构成绑架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及暴力手段挟持、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索要无中生有债务构成绑架罪
1.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绑架行为的实质是以实力控制他人(并据此向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赎金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其手段行为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力支配之下的,也成立本罪。
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与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4.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
本案中,李四索要青春损失费并不是合法的债务,说明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李四伙同崔某实施了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张三和杨某非法扣留,逼张三写下三万元的欠条后,为达到让张三交出三万元的目的,仍将杨某扣留,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所以说李四、崔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