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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拐未成年人进行敲诈勒索 应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79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张三诱骗李四对其父母进行敲诈勒索 被依法逮捕

2006年10月2日13时许,张三在长途车上偶遇中学生李四(男,1993年3月18日生),张三主动上前搭讪。在了解到李四的家庭情况后,张三遂产生将李四带到南京向其家人要钱的想法。随后,张三将李四哄骗至南京并暂住在南京市鸿兴达酒店。当晚23时许,张三外出打电话到李四家,要求李四家第二天付8万元人民币并不许报警,否则李四将有危险。次日上午,张三又多次打电话到李四家威胁。其间,李四乘张三外出之机与家人电话联系,后在家人的指点下离开酒店到当地公安机关求助。警察将张三抓获。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李四家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说法:哄骗诱拐的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1.勒索型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处于随时可能被侵犯的危险状态。这是勒索型绑架罪与诱拐型敲诈勒索罪本质不同。

2.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3.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张三能够顺利将李四带到南京,主要是利用李四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对其进行哄骗所致。张三对李四从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左右李四对之实施控制的手段中欺骗的成分大于威胁的成分,亦未对其人身实施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张三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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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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