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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张三、李四等在高速路碰瓷 被依法逮捕

自2004年4月以来,张三、李四等5人在城市主干路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其采用的作案方法是,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驾车尾随其后的张三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待交通民警做出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以后,张三便以此为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索要钱财。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张三、李四等5人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22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l万余元。其中,张三共参与作案77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930元;李四参与作案70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9000元。

法院判决: 张三等5人均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等5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说法:高速路上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进行界定时,必须注意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二是必须采取的是“其他危险方法”。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只要求构成危险方法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状态即可,不以侵害结果的出现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李四等5人在城市主干道及部分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采用的方法手段又构成敲诈勒索罪,择一重罪处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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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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