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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统计信息换取利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统计局秘书泄露统计信息换取利益 被立案侦查

张三在担任统计局办公室局长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通过MSN聊天工具,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透露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四。上述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有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2011年2月28日张三被立案侦查,5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说法: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该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3. 如果故意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但不能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案中,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有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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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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