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金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获信息出售给他人
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李某在银行某网点工作期间,利用银行内部查询系统,查询公民银行开户信息及存取款历史明细,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将大量上述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已判刑)用于倒卖牟利。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750元。
法院判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某作为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同样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为了牟利,将信息出卖给他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其行为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虽然李某身份特殊,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法律明确将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照一般规定从重处罚,因此对李某也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结语:以上就是金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获信息出售给他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