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后未及时偿还。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某存于仓库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了查封。2014年7月10日,在法院主持下,肖某某与曾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肖某某未在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曾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向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肖某某不配合执行。2014年8月肖某某私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二千多辆自行车拖走,并对自行车进行变卖和私自处理,未将上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告知法院,也未将变卖自行车所得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将原有手机关机后出逃,致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
法院判决: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肖某某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肖某某擅自将已经法院查封的自行车拖走并变卖,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得到执行,肖某某的行为危害法院权威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同时,本案中,肖某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民事调解书,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包括民事调解书,因此,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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