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使用POS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构成犯罪吗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郎某某在某便利店,使用POS机,虚构交易方式,为本人及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45317.11元。
法院判决: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说法:用POS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构成犯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郎某某在没有与信用卡持有人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直接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违法了国家有关信用卡交易结算相关规定,并且所套取现金数额巨大,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特征。此外,如果要准确认定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考虑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并结合具体的刷卡记录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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