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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布捏造言论,应承担何种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08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覃某网上捏造散布对公众人物的负面评价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覃某使用多个新浪微博账户,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某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余次。

法院判决:覃某构成诽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律师说法:情节严重诽谤行为被提起公诉

1.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散布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4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覃某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某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覃某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某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覃某诽谤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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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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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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