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出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构成犯罪吗
杨某某于2013年8月1日15时许,在某市某区一用品店内,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出售保健品5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判决:杨某某的行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出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构成犯罪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该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本案中,杨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属于食品范畴,其中含有的西地那非经人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对人的肌体健康会造成损害,并且这种原料并未经过国家许可用于前述食品当中,属于非法添加的情况。因此,杨某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特征。对于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起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故意,最终结合有关证言、物证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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