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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成立公司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捏造事实成立公司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马某某于2016年10月期间,捏造其系某大学毕业生、美国归国博士、掌握3D裸眼手机技术等虚假事实,骗取张某等人信任后,采取以其技术入股的方式与张某等人合伙成立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马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以为该公司购买科研设备等名义骗取公司人民币共计12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司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谎捏造事实成立公司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马某某于2016年10月期间,捏造其系某大学毕业生、美国归国博士、掌握3D裸眼手机技术等虚假事实,骗取张某等人信任后,采取以其技术入股的方式与张某等人合伙成立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马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以为该公司购买科研设备等名义骗取公司人民币共计125000元。

本案中,马某某捏造其系某大学毕业生、美国归国博士、掌握3D裸眼手机技术等虚假事实,骗取张某等信任与其合伙成立公司,之后又以为该公司购买科研设备等名义骗取公司钱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性质为典型的诈骗行为。所骗取现金额度达人民币共计125000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如果马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学历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果马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如果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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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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