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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玉溪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最初不但被公安人员刑事拘留,并且还遭拘捕审理,后公安部门以“无证据”为由撤案,司法机关负责人向段磊亲人公布道歉。在那样的背景图下,本案最后以“山西省第一例互联网诽谤案”之名开展了公开审理,激起了群众更大的疑虑。

第246条尽管近些年产生在中国各省的网络诽谤恶性事件,公安部门干预调研都造成了网友的口诛笔伐,可是这种行为仍然在全国各地此起彼落,“246条”亦成热门词汇。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刑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要求:污辱、诽谤罪通常状况下是刑事自诉,要追责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受害者理应向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到自诉。

是不是立案侦查互联网诽谤案公安部门该不该立案侦查、本来刑事自诉该不该公诉在互联网上争辩许久,但在山西省第一例网络诽谤罪处理方式中,已升級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性法学界权威专家的争执。西安市鑫龙企业韩兴昌落网后,企业向山西省环保部门体现汉中市公安部门违背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他案子转交公诉等违纪行为。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陕西省公安厅在收到鑫龙企业控告后经调研觉得汉中市公安部门违反规定,并提议撤销案件,释放出来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企业的回应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招集大会,决策让汉中网警改正违纪行为。

可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觉得,韩兴昌的诬蔑个人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内早已危害性本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理应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检察系统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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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去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侮辱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一样可以自主介入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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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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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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