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齐,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潢川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刘某出庭,指控: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胡某、冯某(均已判决)驾车将被害人步某强行带至杭州市余杭区一废弃厂房内,对被害人步某进行殴打、捆绑,逼迫步某还款1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及王某、冯某、胡某将步某带至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的家中索债,因步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