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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性,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市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北京市东城区。2020年9月2日因在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六区1号楼3单元106号参与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绑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杨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潘融(已判决)、荆雅文(已判决)、顾京(已判决)、马庆君等人在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左下坡街35号方某1的住处,将方某1绑架至北京,并向其家属索要人民币25万元赎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是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其当时告诉警方的是已注销的身份证号,后经公安反复询问,被告人才说出真实身份,并坦白了其参与绑架一案的事实,因此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不是本案犯意发起者,在他人指挥下准备犯罪工具,应是从犯。3、被告人在看守人质过程中,有保护人质安全的立功行为。4、被告人在逃跑的近二十年内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说明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5、被告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潘融、荆雅文、顾京(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在河北省涿州市被害人方某1同事李某的住处,将方某1绑架至北京,在此过程中用电话向其家属索要人民币25万元赎金,并让被害人亲属先后到保定、北京等地交钱赎人。因被害人亲属报警,被害人方某1于2000年3月24日被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在逃,于2020年9月1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为网上在逃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潘、荆、顾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证人方某2、李某、刘某1、方某3、潘某、韩某、吴某、刘某2、吕某、王某、刘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物品清单及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图片及领条;北京市木樨园家具城证明;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记录;户籍信息、涿州市公安局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情况、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在绑架过程中被告人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严重伤害行为,且在民警劝说下将被害人交给警方,亦未实际取得钱财,犯罪情节较轻,其当庭表示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实施绑架行为,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对其进行上网追逃。其虽因为赌博行为被拘留,但并未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而是提供了已注销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工作后,其才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核实后发现其为上网追逃人员,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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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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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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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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