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警方抓获,同年10月4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某。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份,朱某1(另案处理)因长期未婚遂找到居住于芜湖县的叶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并提出购买女子为妻的要求,后经双方商议决定购买越南籍女子为妻。随后,叶某便与云南老家的被告人黄某联系,要求其帮忙物色女子。
同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将由他人拐骗至中国境内的被害人杨某(未成年人,越南名“GiàngThiHoa”)照片发送给叶某,并经朱某1查看后表示愿意购买。被告人黄某便与叶某约定以50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卖被害人杨某,且于同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收取叶某2000元定金。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根据约定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与张某、朱某1等人汇合,且在收取叶某53000元后将被害人杨某出卖给朱某1等人。后被害人杨某被上述人员带至芜湖县。被告人实际获利10000元左右。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10月1日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已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遣返至越南。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某无异议的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协助遣返及移交纪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人叶某、张某、李某1、李某2、朱某1、朱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妇女,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