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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材料有哪些来源,如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1330人  作者:遵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立案材料有哪些来源,怎样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请看下文。

立案的材料是指启动立案程序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这是立案材料最主要的来源。这里所说的报案是指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和单位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和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控诉、告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或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和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报告的行为。

2.犯罪人的自首。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而自动投案的。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但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3.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材料。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立案材料的来源。这种立案材料,可能是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的材料;可能是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中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材料,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线索,走私集团的活动线索,交通肇事等等;也可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如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遵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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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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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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