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重新审判的情形
【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下列主体由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即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检查院。他们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
第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