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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何区别,既抢劫又绑架应该怎么判

此文章帮助了728人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何区别

第一、理论上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甚至可以说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两罪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从犯罪的成立要件上看:

(1)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对于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将犯罪嫌疑拘禁起来,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司法认定上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简称勒索型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简称索债型拘禁罪),二者很容易混淆,往往不易把握,出现过一种行为多种定性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统一性,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索要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意图显然是要将这种“事出有因”或者立法者认为“还不够严重的犯罪”从最严重的绑架罪中摘除出去,使其列入较轻一等的犯罪中去。但是这样的规定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的困惑:

1、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是区分犯罪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的一条标准,则在定性时首先必须弄清的是债务是否存在,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合法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来主张其债权,而用不着以身试法、采取犯罪的手段来实现其债权;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合法债权人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及确切数额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若合法债权人不能证明合法债权的存在,则会面临承担绑架罪的刑事责任,至少十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次,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产生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要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和认定其数额将更加困难。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按照以“债务”为标准区分两罪的规定必然带来一个后果:刑事法官们在审理这类刑事案件时,首当其冲的是要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由于民事“举证不能”而导致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上出现(至少十年和至多三年)的极大差异,这不仅可笑,简直近乎荒唐。

2、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索债”的目的是区分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的另一标准。法官们需要在认定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确为追索债务。假设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索债”之外的非法目的在扣押、拘禁他人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尚未提出非法目的时被抓获,我们又怎样来认定其主观目的呢?

3、超额“索债”的具体认定。国内学者对此讨论得也比较多,有不同的观点:

①有学者认为,以索债为借口的超额“索债”行为如何定性要视索取财物的多少和超额多少等具体情况而定;

②都应定非法拘禁罪,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③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和犯,应按法定刑重的处罚,即应定绑架罪;

④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当然对于数额较大怎么认定又有不同的观点),即既定绑架罪又定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在这一点上又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混乱。

二、既抢劫又绑架应该怎么判

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将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

其次,从法律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此批复虽然是针对绑架过程中劫取他人财物问题作出的,但笔者认为,对“绑架过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绑架的暴力胁迫行为产生之时。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财物开始到绑架被害人为止,被害人一直处于暴力胁迫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绑架过程中劫财。

西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是致被绑架人死亡,都会被判处死刑。另外,已满14岁,犯了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切勿忽略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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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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