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
根据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从犯罪构成要素中的犯罪主观条件来讲,犯罪行为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一、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因此故意犯罪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故意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表述。根据该条规定,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果实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必须要由刑法明文规定是犯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明显不同,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刑法才将其列为犯罪,规定了刑罚措施。
第三、无罪过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貌似犯罪实际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刑法上将之称为“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顾名思义,无罪过事件并不是犯罪,因此也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例如某些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害等。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无罪过事件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无法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无法避免,因此这类行为被刑法排除在犯罪之外,对行为人也不进行处罚。这样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所以要认真辨别某一行为到底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还是无罪过事件对于辨别案件事实真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本文对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做个全面的解析。
刑法上对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
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单位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的,可以视为其危害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对于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于单位集体决定实施犯罪,个人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案件,尤其应当注意贯彻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刑事政策,一般只能将共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指挥者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纳入治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