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货币方面的犯罪越来越多,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时候,存在许多容易使人们混淆的认识。那么,究竟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呢?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就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伪造的货币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的。如:
(1)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
(2)根据行为人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币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判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判刑标准,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