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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79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后,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事案件中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刑事案件,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比较科学、准确的定性。它要求:①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对于那些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②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把握这两点要求,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而对案件互相推诿,致使被害人辗转奔波,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的这一规定,即保障了被害人的控告权,也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罪不究的行为起到了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但是,被害人在根据这一规定提起自诉时,必须注意以下三点:①这类案件仅限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案件;②这类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③被害人京九负举证责任。

二、职能管辖的交叉状况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的职能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仍会出现职能管辖交叉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仍是职能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数罪中能够分清主罪与次罪的,原则上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一时难以分清主次罪的情况下,可以由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查。

(2)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其职能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罪行的,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不管该罪行依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都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合并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宜合并管辖。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但在被害人不告诉时重婚案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具体而言,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如被害人因恐吓等不起诉,可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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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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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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