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自首与立功  >  什么是特殊自首,特殊自首的特点有哪些?

什么是特殊自首,特殊自首的特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

二、特殊自首的特点有哪些?

特殊自首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并非一般的犯罪分子,而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证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只有上述人员才能成为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之所以是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员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而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

(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同种罪行,只要如实供述,都应以特殊自首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供述不同种罪行,才能以自首论。供述同种罪行的,只应视为坦白。司法解释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观点,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这种供述同种罪行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是否以自首论处,但规定了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投案自首认定,自首量刑标准,自首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认定,重大立功条件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