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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5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犯罪的共同性,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与单个人的犯罪的主要特点,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往往并不构成犯罪,数人的共同行为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对于共同犯罪在定罪上首先应当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定罪的问题,这样就界定了共同犯罪的处罚框架,然后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来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由此说来,主犯必须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也要施以相应的刑罚。但是,对于那些不直接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人,无论其表现为帮助还是教唆,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扩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况来加以确定。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3、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4、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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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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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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