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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的主体是谁,起诉变更的时间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3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起诉变更的主体是谁

起诉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也是人民检察院自 己。起诉变更是公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检察院自身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活动。因此对一个案件而言,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力,那么起诉 以后,是否对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也当然应该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二.起诉变更的时间规定

起诉变更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起公诉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被告人及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证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7、118 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受理立案后。

即追加变更是起诉以后的追加和变更,而不是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过程中的追加和变更。当然不起诉也谈 不上撤回起诉,所以起诉变更是指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对起诉所进行的追加、变更或撤回的诉讼活动。判决宣告后再进行追加和变更,无论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已经不 可能实现一并起诉和一并审理的问题。宣判后撤回起诉则是检察权干预侵犯审判权,开庭后宣判前撤回起诉则是对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追加和变更起诉应当是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则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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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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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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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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