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刑罚种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判缓刑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判缓刑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

1.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证据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

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 4.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因此双方所收集的证据易产生差异。

刑事诉讼证据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冲突的情形 1.两者存在矛盾。即一方证据证明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方证据则证明不构成犯罪。 2.两者存在排斥。互相排斥的情形常出现在涉及财产的侵害案中,两种证据的排斥产生在财产损害的金额上。如王某盗窃了周某家的一台电视机。法庭上公诉人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认定盗窃金额为9600元,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根据该电视机购买时为1.6万多元、使用不满两年以及销售公司的估价报告,认为被盗电视机仍值1.2万元。这两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不同的价格认定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该地区的有关规定,盗窃金额为9600元为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金额为1.2万元则为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两者出现差异。在某强奸案中,公诉方证据表明,曾某对幼女李某(5岁)实施了奸淫(性器官接触),但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处女膜破裂。而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某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李某处女膜破裂。除了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外,还要赔偿处女膜修复费1万元,由此与公诉方的证据产生差异。

解决冲突的途径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解决刑事诉讼证据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笔者认为合理合法解决这种冲突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1.认真审查刑事诉讼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认真审查公诉证据,根据需要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收集补充证据,防止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发生冲突。

2.详细交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告知被害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同时也应详细告知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防止被害人或代理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制造伪证造成刑事诉讼证据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

3.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正确意见要及时调查落实;对于他们的无理要求要有理有据依法向他们说明,以便在庭审时协调一致,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4.庭前核实刑事诉讼证据与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冲突。庭审前最好先了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有冲突的证据及时核实。必要时可以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交换意见,以便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顺利审理。

二、判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对于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适用缓刑。

(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介绍什么是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死刑复核程序,拘役是什么意思,拘役的期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适用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