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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性质是什么,变更管制刑的刑期怎么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制的性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 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变更管制刑的刑期

从管制刑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由于管制刑诸多方面的缺陷,使我国各级法院实际判处管制刑的案件少之又少,有的法院从来没有判处过管制刑也是正常的。究其原因,管制刑的刑期过长,常常使罪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是阻碍之一。我国目前的管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时间太长。

如果说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人们活动空间通常比较固定的情况下,这种刑种还算可以,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人们经济活动空间大大扩展,管制刑再将人们长时间固定于一个狭隘的空间就不太适合了,不但会给罪犯本人及家庭经济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而且也限制了罪犯充分利用自己的才能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给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的机会,同时,还会给行刑机关的行刑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行刑时间对于罪犯人格的改造至关重要,过长的时间有可能使罪犯从初服刑时对自己良心谴责的心情转为一种麻木或者自暴自弃的绝望。再者,刑罚的轻重不仅体现在刑种上,也同样体现在刑期上,根据现行刑法对管制刑刑期的规定,我们很难得出管制刑轻于拘役的结论。

因此,应考虑将管制刑的刑期缩短,如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1年。这样不仅能解决刑期过长的缺陷,增强刑罚体系的科学性,而且能为管制刑异科拘役奠定基础,完善管制刑执行的保障措施。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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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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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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