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关于在立法上如何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各国刑法大体上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医学标准;二是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上,有两种观点:一是择一说;二是同时具备说;三是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标准。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二、什么人犯罪不负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