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对抢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如果再把抢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是指什么
防卫过当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同于其他非正当防卫,有它的独特性。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但同正当防卫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犯罪。这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何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
必要说,主张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修订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
刑法原有规定的把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防卫行为的力度可以大于侵害行为,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必要说是正确的。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