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随时追缴什么意思
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要求犯罪人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但是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这种不受时效限制的罚金执行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副作用。一是不利于执行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因为有了这种规定,执行机关就不会担心时效问题,就不会担心犯罪人逃避处罚,执行人员可能会有松懈意识,行动上就不会积极地去查清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从而导致罚金难以执行。二是对犯罪人不公平。实际上,有了这条规定,犯罪人就永远逃避不了处罚,因为以后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他具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机关都可以随时追缴。三是可能造成刑罚过剩问题。如果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后,犯罪人不再犯罪,就表明犯罪人已经自己改造成为新人,就没有必要再对其执行罚金了。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罚金(也包括其他刑罚)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对刑法53条的随时追缴的条件加以限制:即随时追缴仅限于犯罪人故意隐瞒财产逃避罚金执行的情形。反之,如果犯罪人确实不是故意隐瞒财产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视情况采取易科或减免。
二、罚金能减免吗
罚金减免,是指犯罪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犯罪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是根据判决后犯罪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变化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充分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我国刑罚的目的。
适用减免罚金刑的条件是: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所谓不可抗拒的灾祸,是指犯罪人本身的力量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天灾人祸。其,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犯罪分子虽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但并影响其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则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罚金的缴纳。需要指出的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减免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能抗拒的灾祸对犯罪人造成经济困难的大小,酌情决定是减少罚金数额还是免除罚金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因此而完全丧失缴纳能力,应当免除其罚金;反之,则只能减少其罚金。在实践中,如果犯罪人只是暂时无力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从实际出发,裁定其延期缴纳。
我国刑法虽未规定延期缴纳制度,但是根据犯罪人具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得不重新裁定缴纳期限的做法,并不违反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再,不能抗拒的灾祸只能发生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如果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满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不能对犯罪人适用减免罚金。反之,则不利于促进犯罪人积极缴纳罚金。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以上条件查证属实,才能发挥罚金刑减免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