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行为有哪些
对于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2款作了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
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因此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能够被清楚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认定
要认定防卫过当,则先要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认定。何为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需要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到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民因为害怕自己的防卫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受到法律制裁,而不进行防卫,不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适用需要说是比较合适的。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规定比旧刑法放宽了很多,如果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则不管他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其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没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都是适当的。比如,身体具有明显优势的不法侵害人,凭借其体质上的优势殴打防卫人的要害部位,对防卫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即使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凶器,防卫人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使用刀、棍等攻击性器具反击,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