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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就是监外执行吗,职务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淮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缓刑就是监外执行吗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职务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职务犯罪案件特殊的侦查方式使职务犯罪者具备了自首的大好机会。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众多案件都是由当地或者上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前介入,获得职务犯罪者口供后再交与检察机关侦办的。因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司法机关”,依当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均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前介入后职务犯罪者如实供述的情形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为职务犯罪者提供了被判处缓刑的充足条件。因为按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一个自首情节,就可以降一个刑期,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科以刑罚,使缓刑成为可能。如果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又认定自首情节,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简直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了。

淮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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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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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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