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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供述罪行能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能认定自首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滨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供述罪行能认定为自首

一般犯罪的如实供述,是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如实,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由此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有数罪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既不能因为未供述全部所犯数罪而对供述部分犯罪也不认定为自首,也不能仅供述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而对未供述的犯罪也认定为自首,而是实事求是地将所供述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未供述部分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共同犯罪能认定自首的情形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3项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如实供述可以分为两种己情形:

1、从犯的如实供述,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这里的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是指指认同案犯。

2、主犯的如实供述,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里的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指不仅要指认所知的同案犯,而且应当供述所知的这些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在一审判决前,也就是法院判决确定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滨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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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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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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