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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自首,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揭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形属于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关于自首的含义,在刑法上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1、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上的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诠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揭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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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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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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