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此即为防卫目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防卫目的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客观必需说。认为防卫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2)基本相适应说。认为应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3)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比较而言,客观必需说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出发,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关键,但过分强调了必需,而完全忽视防卫与侵害在客观上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易造成防卫后果的任意加重;基本相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具体特征,既有利于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又有利于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但没有观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过分苛求防卫者处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紧急情况下,掌握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然后以牙还牙的同态防卫;
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折衷,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 1979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看出,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所造成的后果条件作了适当的放宽,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要件,相当说的观点与现行《刑法》是基本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明显超过 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
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