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如何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也是适用较多的附加刑。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但“可以”表现了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即在通常情况下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