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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包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归纳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等九种情况。由于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从案外自动投案的形式,从而把人们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引向了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本质,使得在押人犯的自首,变成了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

其实,自动投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其人身从案外到案内的过程,而在于当事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使其自己从一个尚未被发现有罪、尚未归案的人,变成了一个其所犯案件的罪人。相对于未发之罪而言,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的结果是第二次归案。因此,在押人员的自动交代,本质上也是“自动投案”,区别只在于投案之时,因其他罪行已被关押,无需重新办理强制措施和羁押手续。显然,在押期间的“自动交代”也是“自动投案”,立法应当直接规定为自首,而不必“以自首论”。同样道理,身份不明的违法人员被羁押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其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甚至包括已在网上追查的犯罪事实,也是自动投案。因为被告人主动供述,毕竟给破案节省了开支,使悬案得以及时告破,具有自首的价值。

根据自动投案的实质,我们应当明确,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的,就属于“自动投案”。即使是在押罪犯,因其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成为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是“自动投案”。

二、自首与坦白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包头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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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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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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