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归纳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等九种情况。由于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从案外自动投案的形式,从而把人们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引向了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本质,使得在押人犯的自首,变成了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
其实,自动投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其人身从案外到案内的过程,而在于当事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使其自己从一个尚未被发现有罪、尚未归案的人,变成了一个其所犯案件的罪人。相对于未发之罪而言,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的结果是第二次归案。因此,在押人员的自动交代,本质上也是“自动投案”,区别只在于投案之时,因其他罪行已被关押,无需重新办理强制措施和羁押手续。显然,在押期间的“自动交代”也是“自动投案”,立法应当直接规定为自首,而不必“以自首论”。同样道理,身份不明的违法人员被羁押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其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甚至包括已在网上追查的犯罪事实,也是自动投案。因为被告人主动供述,毕竟给破案节省了开支,使悬案得以及时告破,具有自首的价值。
根据自动投案的实质,我们应当明确,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的,就属于“自动投案”。即使是在押罪犯,因其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成为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是“自动投案”。
二、自首与坦白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