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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包括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包括什么

1、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2、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3、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标准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4、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5、推定的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应当明确,结果事实是支持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要件事实,并非以前提事实为直接基础。

6、公证的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等。公证的事实经过法定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得到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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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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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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