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执行驱逐出境
在实践中,一些犯罪人自称是外国公民,但是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经外交途径查询也无结果,只能以无国籍人员定罪处罚;另一些犯罪人由于国籍消极冲突等原因,成为无国籍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对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从而引发了如何执行驱逐出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执行方法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可比照相似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被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在华无使、领馆或者使、领馆不予配合的,应层报外交部或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解决思路。因此,在对无国籍人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应层报外交部门或公安机关解决,通过外交途径查明该犯罪人的密切联系地,寻求愿意对其进行接收的国家。同时,鉴于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慎用驱逐出境刑,以避免出现刑罚“空判”的现象,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驱逐出境如何适用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