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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等级怎么划分?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贵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确定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1、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二、有期徒刑的等级怎么划分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指根据什么来判断轻等有期徒刑、中等有期徒刑和重等有期徒刑的界限。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法定刑设立的根据,因为,一方面两者都是刑事立法上刑罚设置的问题,两者在判断主体和对象上有共同性。

另一方面,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两者在内容上也不存在质的差异:各罪法定刑的立法配置是将某种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而有期徒刑的等级划分,是将传统观念中危害性相当的某几类种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是在各种罪所概括出来的法定刑基础上的再概括。

贵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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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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