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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492人  作者:德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诈骗财物的犯罪而言,被骗数额大小,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刑法规定本罪之构成以数额较大为要件。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于善意透支的,即使透支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但事后如数归还或者经催收后如数归还的,不能构成本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按刑法第196条规定,对此只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支付工具。一般来说,信用卡是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由持卡人向银行或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持卡人凭卡在银行或公司指定的商家消费,由商店或其他商家与银行或公司进行结算。信用卡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渐为大众所接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德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说起信用卡诈骗罪,很多朋友可能犯了罪自己却不知道。只要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都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低,只要达到5000元,就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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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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