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二、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执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监狱等。
(二)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是为了防止继续错押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属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
(三)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其一,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其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等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四)执行的原则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即刑事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便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强制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地立即交付执行,不能有任何拖延。对不执行和阻碍执行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手段。任何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属违法,都应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