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
一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二是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法定适用假释对象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招待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但是,如果罪犯检举监内外的犯罪集团或犯罪活动而立了大功,或在生产劳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对国家有其它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这是适用假释有重要条件。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的含义与减刑中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确已悔罪,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不致重新犯罪,或者老弱病残,丧失作案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犯罪,才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应由罪犯所在的监狱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假释建议书后,要认真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决定应及时通知监狱,并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由监狱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