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有哪些规定
既然对缓刑犯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那么考验期间犯罪分子表现好该怎么处理?表现不好又该怎么处理呢?对此,新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真诚悔罪,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所以应撤销缓刑,并对其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即使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现,而是期满后发现的,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撤销原来的缓刑,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并且不能再适用缓刑。
(二)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新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后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对缓刑予以撤销。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亦表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真诚悔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此种情况下撤销缓刑的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机构收集材料,出具考察结论,报其上级公安机关审查,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缓刑意见书,报原审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另外,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公开宣告”是新刑法补充的,并由执行机关直接宣告,使缓刑考验期满后的处理有了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