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具体是指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相比,拘传有以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性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只是强制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其强制力仅限于从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拘传之时起,到讯问完毕这段时间。本法第92条规定,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的对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完毕,强制性随即解除,拘传也就自动消灭。拘传充分体现了强制措施只有预防性、强制性而无处罚性的特点。
2、拘传只能在短时间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无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也无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因此,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继续犯罪或者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时,应当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
二、拘传的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1、审批流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流程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流程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