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驱逐出境的适用方法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其既可以单独附加适用,也可以与其他附加刑一起附加适用,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外国人在我国不具有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因而驱逐出境不可以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起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以附加有期徒刑、拘役适用,这没有争议。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附加适用,因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因为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时,不存在附加驱逐出境的余地。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驱逐出境是否可以附加管制适用?从理论上说,驱逐出境是可以附加管制的,但是,由管制的内容决定,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似不合适,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管制缺乏执行力。因而,驱逐出境不宜附加管制适用。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一般认为,在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为不需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时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