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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罚的执行,管制刑罚的作用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潍坊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制刑罚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管制刑罚的作用是什么

管制刑作为我国刑法独创的刑种,在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Σ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都有适用管制的条文。适用管制,把犯罪分子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不仅可以减少集中关押的人数,减轻国家负担,而且可以发挥单λ或群众监督改造的威力,实现行刑的社会化,同时也不影响犯罪分子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管制刑的适用。

潍坊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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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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