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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假想防卫的司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53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

关于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的争议主要是在无罪过说、故意说、过失说以及综合说等几种观点中展开的。

1、假想防卫绝不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假想防卫人认为自己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能够阻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是合法的行为。从意志因素上看,假想防卫人的主观意志是为了达到消除危害社会的效果。因此,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假想防卫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的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但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如果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就可以避免这种认识错误。且需要注意的是假想防卫中的过失并不是直接指向“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而是直接指向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这一事实的认识错误,从而间接的指向“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3、假想防卫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高的估计自己的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其所认定的行为可能并非紧迫的不法侵害,但是过于依赖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小心求证,反而直接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况。此即是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为的假想防卫。

4、假想防卫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假想防卫人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根本不能辨别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那么,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是意外事件,假想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假想防卫的司法处理

1、假想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假想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不足以引起刑法的保护。《刑法》第13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这一规定,假想防卫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如a某错认为b某开车门的行为是不法行为,进而采取了自认为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只给b某造成轻伤以下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假想防卫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2)如果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只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不能准确辨别不法侵害是否存在,而最终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是意外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依法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2、假想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由于自身的过失而导致没有准确辨认不法侵害是否存在,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采取防卫行动,进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而应以过失犯罪论处。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任。”按照这一规定,在假想防卫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处罚此种过失行为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过失的犯罪责任。否则,即使由于过失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假想防卫的量刑,应当结合假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和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从宽处理。假想防卫动机虽然是正当的,但其后果对社会是有危害的,因此假想防卫的处罚应重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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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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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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