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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与贪污的界限,挪用特定款物与诈骗的界限

此文章帮助了372人  作者:佛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挪用特定款物与贪污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二、挪用特定款物与诈骗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

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佛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挪用资金罪不同的数额,不同的目的将决定是否属于犯罪及其量刑结果。如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涉嫌挪用资金罪。但是,如果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即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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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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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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