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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情人索要分手费,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文章帮助了8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威胁情人索要分手费

江西省万安县41岁的何某,系广东省肇庆市一超市某部门的组长,2009年,何某认识了来到其超市打工的22岁某静,两人日久生情,渐渐成为情人。即使后来明知何某并未离婚的真相,某静仍愿意与何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1年夏天,某静回河南省许昌市探亲,与随后赶到许昌的何某在某宾馆房间内幽会,何某在征得了某静的同意后,拍下了某静的裸照及二人的性爱视频。后来因某静提出结束情人关系,何某苦苦挽留某静未果,遂向某静索要2万元分手费,被某静拒绝后,何某又威胁某静将上传二人的性爱视频至互联网,某静仍不为所动,何某便上传某静的裸照至其QQ空间,某静在何某的空间看到自己的裸照后,感觉事态严重,便将其与何某的关系及何某向其索要2万元的事告诉了家人,某静的家人随即向警方报案,何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控制。

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某静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23日,检察机关以何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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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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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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